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着力办好交通领域20件民生实事******
2022年,按照甘肃省委省政府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实事的部署要求,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坚持以“交通之为”回应“民生之呼”,在提前超额完成“新建1万公里自然村(组)通硬化路”民生实事的同时,抓关键、解难题、盯进度,办成了20件群众最关心、最急迫的交通民生实事,让发展实绩更有温度,让惠民答卷更有厚度,让人民群众过上更有品质的生活。
加快构建普惠公平的农村公路网,让农民群众的幸福感更强
农村公路通达更深。连续2年将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列为交通运输头号民生实事,在完成1万公里自然村(组)通硬化路目标的基础上,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累计建成1.1万公里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实现5464个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同时,吸纳6800余人参与自然村(组)路建设和养护,发放劳务报酬近1.3亿元,使群众成为农村公路建设的参与者、受益者。
农村公路安全系数更高。投资3.3亿元,完成153座农村公路危旧桥梁改造;投资4.89亿元,实施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3645公里,农村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水平进一步提升,有力保障了农民群众出行安全。
农村物流运输更畅。推进构建“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功能集约、便利高效”的农村运输发展新模式,进一步完善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建成清水县、陇西县、榆中县3个客货邮融合发展示范县,开通75条客货邮线路,完成675个示范点建设布局,打通“工业品下乡入户、农产品进城上网”最后一米。
全力打造便捷高效通行路网,让群众出行的舒心感更浓
高速公路“开口子”提速县域交通。围绕打造千亿级路衍经济产业集群,先后开工建设20个高速公路“开口子”拓展工程项目,将辐射9个市州17个县区,惠及人口约597万。会宁红色驿站的建成启用,将高速服务区与G312、G247等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共建共享,促进会宁红色文化与公路服务区深度融合,打造宣传会宁红色文化、推介特色农产品的前沿“会客厅”。兰州南绕城高速公路金城南“开口子”工程的建成启用,打造了一条兰州市七里河区与各县区的联络通道,有效分流G75兰州南出口“峰腰”段的交通量,缓解小西湖、五星坪、晏家坪等片区城市道路的压力,城市路网运行通行效率快速提升。
“治堵提速”工程助力高速畅行无阻。在全省49个收费所、205个收费站、487条车道实现ETC出口特情处置系统全覆盖,通过“用户自助+远程协助”的模式,最快可在15秒内在线处置ETC卡余额不足、计费异常、感应失败等6类21种非正常交易的特殊情况,高速公路的通行更智能、更便捷、更高效。“适老化”服务老年人乐享出行。推动城市公交站台适老化改造、地铁车站轮椅渡板全配备,开通敬老爱老城市公交线路71条,新增及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公交车62辆,并配备经验丰富的司乘人员帮助老年人乘车。同时,兰州、天水两市“95128”电召服务全面开通,老人们出行打车更方便、更无忧。
持续优化交通政务服务质效,让交通企业的满意感更高
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及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及诚信考核等政务服务及货运车辆“三检合一”等事项实现“全程网办”,年内办结“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 8万余件,群众满意率达到97%。
跨省大件运输许可“掌上通办”。升级改造甘肃省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开发甘肃省大件运输许可系统移动端页面,实现大件运输企业不受时间、地点等条件限制,随时随地申报省内大件运输申请,随时随地查询,达到“指尖触达、掌上通办”的效果。
电子证照应用服务范围持续扩大。对全省涉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和经营许可证3类9项全类型证照全面实行电子证照,实现多渠道“亮证”和全国互认,累计发放电子证照52万余张,群众办证“一次都不用跑”。
船舶检验“一站式”服务。全面实行船舶检验线上申请,主动对接证书即将到期的船舶所有人,按照与申请人约定的时间安排验船师上门检验,对申报、受理、检验、发证、邮寄“一站式”全过程全免费,实现船舶所有人“不来即享”。目前,全省完成船舶检验“一站式”服务业务503艘。
用心解决一线急难愁盼,让交通从业者的获得感更足
货车司机在甘肃安心停车。聚焦货车司机在长距离奔波中吃饭、休息、洗衣、淋浴等急难愁盼,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持续改善货车司机停宿环境,建成改造26个“司机之家”,新增551个货车停车位,将“车货无忧”公众责任保险的服务范围扩大至全省87对服务区(停车区)、242个收费站,打造跨越千里的“温馨港湾”,让广大货车司机在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停放心车、睡安稳觉。
网约车司机收入提成公开透明。实施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抽成“阳光行动”,对19家网约车平台企业完成了计价规则公开、公布抽成比例上限工作,实现了抽成比例、乘客支付金额、驾驶员劳动报酬显示等功能,营造良好从业就业环境,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将根治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欠薪作为交通行业的重中之重,加强源头监管,严格建设程序,强化督导检查,规范了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年内共核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14起,清欠金额280余万元。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